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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