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