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四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