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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