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九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除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附送必要的材料。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条第第五百零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第五百零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第第五百零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第第五百零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第五百零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第第四百九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第第四百九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第四百九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第第四百九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