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请求以森林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社区服务等劳务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并合理确定劳务代偿方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