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