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第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一条本安排所称“保全”,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为确保受威胁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存或者预行措施。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