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