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