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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