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被侵权人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侵权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其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侵权人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