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执行案件已经结案,执行法院未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且执行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或者终结审查。原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案外人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的确权、给付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