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