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