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二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