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