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