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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