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