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