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