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