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