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