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