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