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或者勘验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专门性问题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到场,或者邀请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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