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