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八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规定施行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