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五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