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