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一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