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