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