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