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