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 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