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