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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