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