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该项所规定的情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