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