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被告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释放的生态因素、产生的生态影响未到达损害发生地,或者其行为在损害发生后才实施且未加重损害后果,或者存在其行为不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