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零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