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