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
无法通知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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