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