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