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