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